韩燕仪《清代乾隆前期湖广部定盐价制度中的政治博弈》
本文出自《区域史研究》2020年第1辑(总第3辑)
韩燕仪,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
导言
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基于这一认识,前辈学者多利用传统史料中粮食、棉花、丝织品、土地等商品的价格数据来研究物价趋势和市场整合等问题。除了这些普通商品,作为国家专营商品的食盐的价格也受到学界的关注。目前学界对于盐价的研究,多集中于通过史料中残存的盐价数据来探讨盐商利润和盐价增长趋势的问题,而对盐价如何制定的研究较少。汪崇筼在为徽商的盐业经营垄断性辩护的时候,曾指出盐价的控制权始终在朝廷手里。刘翠溶依据乾隆年间朝廷对不同盐区的定价规定,指出某些地区的盐价则由官方制定,另一些盐区的盐价则由“市场”决定。萧国亮则指出清代的盐价名义上由“封建国家”所规定,实际上受到盐商、消费者、地方官员、盐务官员和朝廷这几种力量的左右。这些学者的讨论为我们研究食盐定价机制提供了诸多启发,然而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是:第一,在朝廷控制下,盐商是否对盐价制定仍然具有主动性,如有,这种主动性如何展开;第二,官方定价和“市场”定价的内在意涵是什么,这种略具二元色彩的说法是否能够揭示清代盐价制定的核心逻辑;第三,在朝廷的垄断贸易体系下,盐商、消费者、地方官员、盐务官员、朝廷等力量基于何种矛盾关系、如何通过互动作用于盐价,进而制定出最终的食盐价格。只有通过具体案例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清代食盐的定价机制,从而增加对传统中国市场运作机制的理解。
有鉴于此,本文以清代淮盐最大的销售市场———湖广口岸为切入点,通过湖广盐价的案例考察食盐定价机制。在对湖广盐价进行论述之前,需要说明的制度背景是,清代湖广淮盐引地并非实行严格到州县层级的专商引岸制度,而是采取一例通销政策,即各州县不用分地行盐,可以相互自由销售。在这一政策之下,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湖广食盐市场不是由单个或者特定的几个专商承担,而是开放给淮南所有运商,因此,湖广盐务往往关系淮南盐商群体,而决策权往往握于扬州总商之手;第二,汉口是湖广淮盐贸易的公共口岸和转运中心,淮南盐商只需将盐运到汉口口岸,再通过代理岸商批发给各地水贩,即可完成此次行盐任务,此后水贩在各州县的食盐销售,与扬州盐商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淮南盐商对湖广市场的垄断止于汉口,他们在汉口通过岸商卖给水贩的批发价即为汉口口岸价,清代文献往往将之称为湖广盐价。本文的湖广盐价具体所指即是汉口口岸价,笔者不用“汉口盐价”而用“湖广盐价”的原因是,这一环节的价格实际上代表了整个湖广市场,而不仅是汉口一地的市场,因此,采用“湖广盐价”更能说明其内在的重要意义。
清代湖广食盐市场,本质上是朝廷利用盐商收取盐课收入、授权盐商集体垄断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体系下,不同时期湖广盐价具有不同的定价制度。清初顺治、康熙年间,湖广盐价总体遵循“随时销售”的方针。“随时销售”,指的是盐商可以根据垄断市场的供求涨落制定盐价,但是盐政官员和地方官员可以根据盐商成本和民众接受程度调控盐价,因此,“随时销售”并不意味着盐价完全由市场关系决定,因为行政干预会对盐商定价造成一定制约。到了雍正元年(1723),由于湖广总督杨宗仁核减盐价引起的风波,朝廷出台了“钦定盐价”,但是此次定价只短暂实行了一年,雍正二年便恢复“随时销售”体系。直到乾隆五年(1740),湖北巡抚崔纪奏请定价,促使朝廷对盐价制度进行调整,产生了部定盐价制度。部定盐价指的是户部根据盐商各项成本统一制定出来的湖广盐价,并要求此后市场需要永久遵行这一价格。这一制度是朝廷试图以指令方式控制湖广食盐市场的固定盐价体制。
值得注意的是,盐政官员和地方官员虽然都可以调控盐价,但是他们对于盐价高低的立场并不相同。作为地方官员的督抚,基于民众利益和督销责任,希望盐价较低,而作为盐务长官的两淮盐政,身负盐课重任,与盐商关系密切,维护盐商利益,希望盐价较高。因此,他们在盐价问题上往往会出现很大分歧,这种分歧在此次部定盐价制度的产生和推行中均有显现。本文利用盐法志、档案、实录、地方志、清人文集等史料,着重展现两淮官商(两淮盐政和扬州盐商)、湖北督抚(湖广总督和湖北巡抚)、江苏督抚(两江总督和江苏巡抚)、户部官员、皇帝等各方势力在盐价制定过程中的政治博弈,进而阐释清代湖广盐价制定的核心逻辑。
一、部定盐价的起因:市场盐价高涨与崔纪奏请定价
乾隆初年,湖广市场盐价呈现出在波动中持续上涨的态势。盐价的短期波动与供需的季节变动有关,持续上涨则与当时物价整体上涨的趋势紧密相关。不过,从根本上来说,扬州盐商对湖广食盐市场的集体垄断是盐价高昂的根源。自从盐价回归“随时销售”体系之后,他们重新获得盐价制定权,而当时人口快速增长、市场销售畅旺的情形,有利于他们制定出相较于自由竞争市场更高的盐价。面对盐价高涨的情形,湖广督抚史贻直、杨永斌等多次核减市场盐价,不过,这些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善湖广盐价上涨的局面。因此,乾隆三年至四年,刑部郎中樊天游、太仆寺卿蒋涟等中央官员先后呼吁朝廷出台措施,限定湖广盐价。继而,到了乾隆五年二月,湖北巡抚崔纪上奏痛陈盐价高涨源于垄断盐商的“任意勒抬”,奏请朝廷“折中核定”盐价,取消盐商的自主定价权。
崔纪奏请定价引起了两淮盐政三保的反对,三保利用朝廷对淮南盐利的重视,上奏强调“商人上输国课,身挟重资,冒长江数千里之险者,原图觅绳头之利耳”,如果“苛刻核减”盐价,则“商人折本而不肯运盐”,从而妨害“两淮数百万之课项”,实际上是提醒朝廷,要想获取盐课收入,就必须保证盐商利润,而保证盐商利润,就应该给予盐商自主定价权,以此否定崔纪官定盐价的提议。同时,崔纪奏请定价还引起扬州盐商的停运抗议,造成汉口食盐供应紧张,汉口岸商借此先后发行“官票”和“草票”,民众持票才能买盐,而“地棍”“奸民”“贪利之徒”囤积盐票、转卖牟利,这样的销售方式和投机行为,严重影响了各地水贩和地方民众的食盐需求,导致汉口发生群众聚店哄嚷的骚乱事件,影响甚大,引起乾隆皇帝的关注。
此外,应户部要求,两江总督郝玉麟和湖广总督班第也陈奏了对盐价的看法。其中,湖广总督班第与崔纪相呼应,站在湖广地方官府的角度,指责盐商不应将商捐银两摊入成本,造成盐价上涨,并请求皇帝敕令两淮盐政确查盐商各项成本,以此平减盐价。而郝玉麟身为两江总督,与两淮官商地缘关系密切,他提议通过“酌减窝价”和“加斤”减轻运商成本,从而降低湖广盐价。实际上,“酌减窝价”虽然一定程度上有损于纲商,但是有利于维护广大运商群体的利益,而“加斤”更是有利于运商。总体而言,这两项措施的目的都是为“官定盐价”提供转圜空间,暗中支持盐商。
三藩之乱结束后,清朝进入政局稳定的时期,经过康熙后期的休养生息和雍正年间的改革整顿,国家财政面貌渐佳,国库日益充裕,乾隆初年户部银库存银已达3000多万两,并且逐年增加。正基于此,朝廷有更多的余力关注民众福利。而乾隆初年,不仅是盐价,包括米价在内的其他物价也面临着严峻的上涨形势。对此,朝廷不得不加以重视,以解决物价上涨对广大民众造成的冲击。所以,面对湖广盐价的高涨和崔纪的奏请,大学士和户部官员最终意识到“节年以来,商人唯利是趋,借端摊派,任意递加”,使得“盐价大有增昂,抬价累民”。乾隆五年三月,他们提议两淮和湖广方面分别将相关盐价清册上交户部,再由户部“通盘确核、酌定价值”,这一决定获得乾隆的同意,由此开启了朝廷部定盐价的序幕。与此同时,为了厘清是非、公平商议,乾隆皇帝下旨令崔纪和三保分别前往北京,和内阁、户部官员共同会议盐价。
二、部定盐价的核算:各方势力的博弈
朝廷决定盐价部定之后,两淮盐政三保和湖北巡抚崔纪分别上交详细的成本清单,列出淮盐从淮南盐场运至汉口口岸的场价、自场至泰坝每引包索水脚、坝客辛工火足抬价并扬关钞等14项成本支出以及合计的总成本(盐价),其中三保所开总成本(盐价)为每引7.1396两,崔纪所开总成本(盐价)为每引3.4两。不过,三保上交第一份成本清单之后,可能碍于一些官员的不满,随后又上交第二份成本清单,总成本(盐价)比第一份成本清单的数字有所降低,为每引贵价6.5635两、贱价6.3635两。所以,湖广和两淮方面一共上交三份成本清单。其中,两淮盐政三保先后所呈的两份成本清单,名义上是由其下属两淮盐运使徐大枚造报,其真正的主导者则是以黄仁德、汪应庚等为代表的扬州总商。而湖北巡抚崔纪身处湖广地方,对两淮盐运的具体开销并不十分熟悉,他开列的各项成本数据是根据自己平日的查访以及押运通判孙毓华调查估算所得。
按照乾隆的旨意,以鄂尔泰、张廷玉为首的大学士和以讷亲、海望为首的户部官员,以及三保、崔纪共同会议湖广盐价。除此之外,曾任两江总督、熟悉两淮盐务的刑部尚书那苏图和即将接任三保出任两淮盐政的准泰一同参与会商。根据“(会议)时有异议者,公(崔纪)争之力”“吾(崔纪)官可弃志不可夺也,持其说益坚”的记载可以推测,在此次会商过程中,不同立场的官员应该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经过会商,户部根据崔纪单和三保单重新核定出盐价成本清单,并于乾隆五年七月向皇帝奏覆此次酌中核算的总成本(盐价),为贵价每引4.9397两,贱价每引4.3957两,此为部议盐价。
尽管已经核算出总成本(盐价),但是内阁和户部上奏指出,淮盐从盐场运至汉口,各项费用极其烦琐,若非亲自详查难以确切,因此请求乾隆派遣一名钦差大臣和新任两淮盐政准泰一同前往扬州,重新查核成本,再行定价。乾隆批准了这一提议,他选定的钦差大臣是江苏巡抚徐士林。两淮盐区位于江苏省境,这种地缘使得包括两江总督、江苏
巡抚在内的江苏官员素来与两淮关系密切,两淮盐商每年上交总督、巡抚的盐规银就达几万两,江苏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更是离不开扬州盐商的支持。乾隆皇帝派遣与两淮关系密切的江苏巡抚同两淮盐政一起核定盐价,耐人寻味。
这一任命或许与乾隆皇帝所代表的皇室的财政需求有关。赖惠敏的研究显示,雍正朝两淮盐政衙门尚没有任何经费解交内务府,然而,乾隆皇帝登基之后,便一改其父的作风,内务府开始向两淮收取各种经费,并且呈不断增长之势。可见,乾隆皇帝对两淮盐利有着极大的个人欲求。相信正是这一原因,促使乾隆选择江苏巡抚徐士林为钦差大臣。
乾隆五年八月,以部议盐价为依据,经过在扬州实地考察之后,徐士林重新核定盐价成本清单,总成本(盐价)为贵价每引5.7802两,贱价每引5.3738两。这一数据上交之后,得到朝廷的批允。由此,徐士林所定盐价最终成为部定盐价。
由此可见,从部定盐价的开展,直到最终盐价数据的出台,先后出现五份成本清单和盐价数据,显示出定价的曲折和复杂过程。而这五份成本清单的各项数据(见表1),更充分展现了各方势力对于盐价核算的博弈。
表1乾隆五年部定盐价过程中产生的五份盐价成本清单
单位:两/引
|
|
三保(一) |
三保(二) |
崔纪 |
部议 |
徐士林 |
生产费用 |
①场价 |
1.2 |
贵1.2 |
0.55 |
贵1.032 |
贵1.032 |
|
贱1 |
贱0.688 |
贱0.8256 |
|||
流通费用 |
②自场至泰坝每引包索水脚 |
0.25 |
0.18 |
0.139 |
0.15 |
0.18 |
④自泰坝至仪屯船水脚 |
0.26 |
0.26 |
0.15 |
0.17 |
0.17 |
|
⑤三汊河等处起驳 |
0.05 |
0.03 |
0 |
0.025 |
0.025 |
|
⑧自仪至湖广水脚并钞关 |
0.5 |
0.5 |
0.5 |
贵0.5 |
贵0.74 |
|
0.3 |
贱0.3 |
贱0.54 |
||||
③坝客辛工火足抬价并扬关钞 |
0.05 |
0.048 |
0.012或0.006 |
0.021 |
0.032 |
|
⑥扬州辛工火足等 |
0.18 |
0.126 |
0 |
0.02 |
0.06 |
|
⑦仪征掣盐抬脚捆工包索垣租房租辛工火足等 |
0.35 |
0.326 |
0.03 |
0.26 |
0.29 |
|
⑨汉口充公四项并匣费辛工房租火足 |
0.48 |
0.432 |
0 |
0.11 |
0.264 |
|
小计 |
2.12 |
1.902 |
0.831或0.625 |
贵1.256 |
贵1.761 |
|
贱1.056 |
贱1.561 |
|||||
课费支出 |
⑩正项钱粮并经解部脚费 |
1.1727 |
1.1727 |
1.1727 |
1.1727 |
1.1727 |
⑪带征公捐挑浚盐河 |
0.0479 |
0 |
0 |
0 |
0 |
|
⑫织造铜斤河饷并盐规等等 |
0.9490 |
0.9490 |
0.095 |
0.4791 |
0.8141 |
|
⑬钱粮加纳法 |
0.05 |
0.05 |
0 |
0 |
0 |
|
小计 |
2.2196 |
2.1717 |
1.2677 |
1.6518 |
1.9868 |
|
购引成本 |
⑭引窝银 |
1.6 |
1.2 |
1或0.8 |
1 |
1 |
|
⑮总成本 |
7.1396 |
贵6.5635 |
3.4 |
贵4.9397 |
贵5.7802 |
贱6.3635 |
贱4.3957 |
贱5.3738 |
注:(1)对于文献中小数位超过四位的数字,笔者录入时采取四舍五入法,仅保留小数点后面的四位;(2)表中各项成本数据和总成本数据都是根据文献记载录入,由于各项成本十分繁杂、难以详尽,时人计算总成本时存在误差的可能,因此,表中呈现的总成本数据与各项成本数据之和可能略有差异。
数据来源:乾隆《两淮盐法志》卷10《课入四·成本上》,《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1辑第5册,第638~713页。
根据淮南盐运销体制,食盐生产、运输和批发分别由场商、运商和水贩负责,淮南各场场商,收买灶户产盐后,将其运到集散中心,交给此前已有预订协议的运商,运商收盐之后,途经仪征,溯江而上,将盐运至汉口公共口岸,然后通过岸商卖给各地水贩。因此,淮南运商行盐成本,包括表1所列的生产费用、流通费用、课费支出和购引成本。表1中数字排序的具体解释如下所示。
第①项指盐场灶户卖给场商的盐价。
第②项包索指捆盐出场所用的包袋和细索,水脚是从各盐场运盐至泰坝的船费。
第③项坝客是盐商在泰坝雇用的“料理引盐过坝之人”,辛工火足是坝客和经管补包人役的工食劳务费用,抬价指雇用抬盐脚夫的费用,扬关钞指引盐经过扬州税关所缴纳的船料银(钞关银虽是缴纳给朝廷的税课,但是从盐商角度来说,它是行盐所付出的流通成本)。
第④项指的是从泰坝至扬州、再从扬州至仪征的运盐屯船费用。
第⑤项三汊河是淮盐运至仪征必经之地,有时出现淤塞和拥挤的状况,需用小船驳载,所以产生起驳费用。
第⑥项指盐商在扬州大本营雇用商伙管理账目以及商厮使唤所花的束脩工食以及商人商伙商厮往来盘缠等各项费用。
第⑦项抬脚是雇用脚夫将盐从屯船抬进仪所称掣再抬入垣内堆贮所花的劳务费,捆工是雇用人役将盐从大包改捆成小包所花的费用,包索即是捆盐包袋和细索所花的成本,垣租房租是引盐在仪征堆贮之时租借当地房垣所花的租金,辛工火足则是引盐在仪征候掣解捆时,雇用商伙商厮照看所花的束脩工食盘缠费用。
第⑧项水脚指引盐从仪征运至湖广1600多里所花的船费,钞关指途经九江关所纳的船料银,这项费用一般“以每引连水脚一并包与船户”。
第⑨项汉口充公四项是汉口盐商上交给湖北湖南藩司衙门的公费银两,匣费是汉口盐商用来应付当地各项事务的公共基金,辛工房租火足是指雇用商伙商厮经营盐店所花的束脩工食盘缠费用以及租用店房仓库所花的租金。
第⑩项指朝廷的正项定额盐课。
第⑪项特指乾隆三年淮扬兴修水利挑浚盐河时盐商捐出的30万两白银,先由两淮运库垫支,商人分作五年每纲按引完纳归库。
第⑫项属于盐商缴纳给朝廷的杂项钱粮,包含织造银、铜斤银、河饷银等诸多繁杂的项目。
第⑬项源于市场交易用银和纳课用银因成色差别产生的附加课费。不过,此项有无存在争议,三保认为,商人在楚卖盐所收为市平银,完纳钱粮需要库平银,两者成色每两相差二分五厘,因此需要补足成色,即加纳钱粮,而崔纪指出,盐商在楚卖盐亦用库平银,因此不存在补足银色的问题。
第⑭项是运商向纲商购买引窝的价格。
第⑮项总成本,即各自核定的湖广盐价。
对表1中五份成本清单进行分析之前,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不能以今日的“成本”“价格”概念来理解表中的“成本”和“价格”。现代会计制度中的“成本”,指的是产品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劳动力以及管理等方面的成本,“商品价格”则是根据成本、市场供求、竞争程度、利润需求等因素决定的体系,“价格”与“成本”不能混为一谈。然而,本文的“成本”与“盐价”具有混同的意义,各方核算的单位总成本具有盐价的内涵。这一成本数据,一旦被朝廷认可,理论上就会成为市场上盐商销售时应该遵守的盐价。也就是说,从字面上看,运商所卖盐价等于其所付出的总成本。
这样的定价方式展现的逻辑或者伦理是,盐商代替官方运销食盐,是无偿付出,并不从中营利,即使有些许利润,也是朝廷施恩特许给付。但是,追求利润是商人的天性,无偿付出不符合盐商的经济理性。上述逻辑在事实上不可能成立,它呈现的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面对朝廷的食盐贸易制度,扬州盐商有一套自己的商业运营机制,这套机制以总商为主导,涉及整个盐商群体以及盐务的各个方面,在盐价如何制定上,扬州盐商面对复杂的市场行情,有其真实的成本和利润核算机制,而这套机密的核算数据,自然不能为外人知道。但是,为了应对朝廷的定价决策,盐商必须上交成本清单,它成为两淮盐政三保所交成本清单的基础。在这份成本清单中,盐商需要在表面上毫无利润的盐价体系中,寻找到自己的利润空间,从而在伦理或者逻辑层面符合朝廷垄断贸易的盐价价值观。
根据表1可知,三保第一单核定的盐价为每引7.1396两,实际上这一价格正好接近官府核定之前的湖广市场盐价,由此可以揭示三保成本单的实质,那就是,为了维持行盐利润,扬州盐商制作出与实际市场盐价十分接近的成本清单,通过浮开各项费用的方式将大量利润隐藏在复杂的成本结构中,上交盐运使、盐政、户部。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官督商销体制下,两淮盐政官员仅负责征收盐课,不负责具体的盐商交易环节,因此包括场商和运商针对场盐(第①项)、引商和运商针对引窝(第⑭)的交易价格并不在官方的控制之下,而盐商内部相互交织、关系密切,这使得扬州盐商呈报场盐价格和引窝价格存在“浮开”的可能性。
第二,各项烦琐的流通费用是盐商行盐重要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都是盐商“自用自开”,外界难以知晓,这使得在包括自场至泰坝每引包索水脚(第②项)、自泰坝至仪屯船水脚(第④项)、三汊河等处起驳(第⑤项)、自仪至湖广水脚并钞关(第⑧项)相关运输费用和坝客辛工火足抬价并扬关钞(第③项)、扬州辛工火足等(第⑥项)、仪征掣盐抬脚捆工包索垣租房租辛工火足等(第⑦项)、汉口充公四项并匣费辛工房租火足(第⑨项)相关管理费用上,盐商都有虚开成本、暗藏利润的空间。
第三,盐商上缴朝廷的正课(第⑩项)、公捐(第⑪项)、杂项(第⑫项)以及附加(第⑬项),朝廷都有明确的档案记载,盐商无法随意虚增,不过,他们往往将名义上属于义务支出的巨额报效和进献等费用(主要体现于第⑪项和第⑫项),暗中摊入成本清单,以补偿所出,维持较高利润。
扬州盐商的虚报浮开,使得三保第一单出示的运销成本远高于实际成本,第二次所呈清单虽有降低,但实质未变,仍然远高于实际成本。与此同时,由于信息获取来源不足、诸项难以估算,加之对盐商各项琐费摊入成本的苛刻,崔纪单所开的运销成本低于实际成本。
面对三保和崔纪成本清单的巨大差异,户部针对不同项目,根据是否“浮开”、是否“可以节省”、是否“有案可稽”和是否应该“摊入成本”等原则,进行酌中核定,最后核定出的总成本(盐价)为贵价每引4.9397两,贱价每引4.3957两,介于三保和崔纪核定的盐价之间,而略偏向崔纪所定盐价。乾隆三年,生长于江南、熟悉两淮盐务的刑部郎中樊天游曾称,“淮南每引一道,正杂钱粮以及使费窝价共成本四两有奇”,由此可见,部议盐价比较接近最真实的盐价成本,应该算是较为公平的结果。
部议盐价能够较为公平的原因,除了崔纪的努力争取之外,很可能源于会商主导者大学士和户部官员秉持较为客观公正的立场。这种立场与当时的中央行政体制和盐课收入情况有关:内阁大学士在行政上与两淮、湖广不相统属,不构成直接利害关系;户部虽然要从两淮盐政衙门收取盐课,但是康乾时期,两淮盐商总体获利丰厚,拖欠盐课现象较少发生,户部不会有因湖广盐价降低而妨碍盐课收取的顾虑。而这样的立场使得户部官员对盐价的考虑限于国家户部财政,较少顾及皇室财政和地方财政(尤其是江苏地方财政)对于盐利潜在的大量需求以及它们与盐商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由此导致部议盐价存在局限性,难以得到皇帝的真正支持。
此后,作为皇帝亲自任命的钦差,江苏巡抚徐士林所定总成本(盐价)比部议总成本(盐价)每引高出0.8~0.9两,增加的主要部分是运盐的流通费用和朝廷的杂项收入。其中,在流通费用的8个具体项目中,徐士林单的自场至泰坝每引包索水脚(第②项)、坝客辛工火足抬价并扬关钞(第③项)、扬州辛工火足等(第⑥项)、仪征掣盐抬脚捆工包索垣租房租辛工火足等(第⑦项)、自仪至湖广水脚并钞关(第⑧项)、汉口充公四项并匣费辛工房租火足(第⑨项)6项成本都比部议单有所增加,总共比部议单增加0.5两左右;而对于朝廷杂项盐课(第⑫项),此前三保单核定为0.9490两,部议认为其中有案可稽以及数目相符者只有0.4791两,便将此项核定为0.4791两,此次徐士林单则核定此项费用是0.8141两,较部议单高出0.335两,仅比三保单减少0.1349两,除去部议明言剔除的商人公捐0.128两,其他部分仅比三保单少约0.007两。
商人运盐都是自行经理,流通费用全凭商人查报,而杂项盐课账目收支极其复杂,外人更难理出头绪,这些都是盐商最易虚报的项目,这意味着即使徐士林在核定成本单时浮开这些项目,朝廷也很难辨别。实际上,徐士林单将很多难以核查、无案可稽的流通费用和杂项钱粮摊入盐商成本之中。因此,我们有理由猜测,徐士林核定的成本清单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两淮盐商,对盐商成本有所浮开。不过,徐士林核定的总成本(盐价)比三保最初所定或者此前汉口口岸市场价仍然降低很多,足以对盐商利润造成一定冲击。
由此可见,徐士林核定的湖广盐价,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盐商利益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降低了盐商原有的利润,实际上协调了各方对于湖广盐价的利益诉求,具有较大的平衡性。正因如此,徐士林单上交之后,尽管户部认为存在许多数目不符的地方,但是朝廷最终同意了他核定的盐价,这意味着徐士林所定盐价最终成了部定盐价。从乾隆六年起,部定盐价制度正式推行,湖广盐价理论上要按部定盐价发卖,与此同时,两淮盐政有权根据年岁丰歉,决定盐价按照贵价或贱价发卖,并且要将每年的市场卖价上报户部查核,而湖广督抚的责任是监察市场、防止盐商私增盐价。
综上所述,自朝廷决定核定盐价之后,先后产生过五份成本清单。最后成为部定盐价依据的是钦差大臣江苏巡抚徐士林核定的成本单,这一成本单是以部议成本单为依据并经扬州实地考察之后修订而得,而部议成本单则是根据两淮盐政三保和湖北巡抚崔纪上交的成本单酌中核定。可以说,最后的部定成本单实际是在前四份成本单的基础上层层核定而成,而每一份成本单都因参与人员的不同立场和利益关系具有不同的价格取向。所以,最终的部定盐价会聚了扬州盐商和两淮盐政、湖北巡抚、阁部大臣、江苏巡抚、皇帝等多方人员的意志,是各方势力展开政治博弈的结果。这场博弈不仅反映了以户部为代表的国家财政、以江苏巡抚为代表的地方财政、以皇帝为代表的皇室财政对于盐利的不同需求,也体现出基于不同的地缘关系,两淮盐区内部江苏和湖北两地官府对于扬州盐商和湖广盐价的不同诉求。
三、部定盐价制度的推行:加价与“市价”
如上文所述,乾隆五年三保成本单核定的盐价是每引7.1396两,这一价格接近崔纪核减盐价前的汉口口岸市场价。部议盐价是贵价每引4.9397两,贱价每引4.3957两,平均值为每引4.6677两,这一价格接近盐商的真实成本或略高。最终成为部定盐价的徐士林定价是贵价每引5.7802两,贱价每引5.3738两,平均值为每引5.5770两。根据这三组数据,我们可以大致推算,在部定盐价之前,盐商的行盐利润至少有每引2.5两,销售毛利润率不低于35%,而部定盐价之后,盐商的行盐利润降至0.9两,销售利润率降至16%。由此可见,部定盐价使得盐商行盐利润大幅下降,降幅达60%以上。除此之外,部定盐价制度的推行意味着汉口盐价需要遵照部定,扬州盐商失去定价主动权。因此,面对部定盐价制度造成的利益损失和束缚,扬州盐商不断采取策略,先是通过相关官员奔走奏请谋取加价,继而在实际运作中逐渐摆脱官价,推行“市价”,使得部定盐价制度遭遇“有名无实”的尴尬处境。
乾隆五年十二月,部定盐价确定不久,徐士林即为盐商奏请“每引酌给余息银二三钱”,不过户部以其核定的部定盐价较之部议盐价“业已多增”为由,否定其请。此奏被否之后,徐士林于乾隆六年六月再次奏请增加盐商余息,此次户部是何意见,材料没有明示,然而乾隆朱批同意了徐士林的请求,湖广盐价得以增加余息三钱。此为部定盐价之后第一次加价。
继而在乾隆七年九月,两淮盐政准泰以天多阴雨为由,为盐商奏请暂增“成本三钱”。户部认为,部定盐价已有贵贱之分,贵价专为应付盐产荒歉而设,因此拒绝了准泰的奏请。然而,乾隆皇帝下旨,“今年江苏被水非寻常可比,着照依该盐政所奏,以次年四月为限”,推翻了户部的决定,同意了准泰的请求。乾隆八年四月,当准泰请求将所加成本三钱展限至八年八月时,乾隆皇帝又朱批同意了他的奏请。此可视为部定盐价之后第二次加价。
乾隆八年十一月,准泰又为盐商奏请将“湖广匣费、汉口布税并充公四项”费用摊入盐价。他声称,在乾隆五年的部定盐价中,该项共每引0.194两的费用没有摊入盐价成本,使得盐商每引亏损0.194两,三年来亏本40多万两,因此,他不仅请求将这笔费用重新摊入盐价,还请求弥补盐商乾隆六年、七年、八年三纲的亏损,将这笔损失摊入乾隆九年、十年、十一年三纲的盐价之中。乾隆又朱批同意了准泰的请求。此为部定盐价之后第三次加价。
盐商多次请求加价的成功说明部定盐价是盐商随时加价的障碍,但实质并不妨碍盐商的涨价之举,只是增加了行政程序。在部定盐价制度实行初期,这一行政程序尚为盐商所遵守,他们通过相关官员上奏朝廷,实现提高盐价的目的。然而,乾隆十六年后,这一行政程序也被抛弃,造成这一转变的原因是乾隆发布支持盐商涨价的上谕。
乾隆十五年,由于淮南盐商在无灾之乾隆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也以部定之贵价销售淮盐,违反朝廷规定,户部下令追缴盐商乾隆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的“多卖价银”。署两淮盐政吉庆连忙奏请免除追缴,但是遭到户部驳斥。乾隆得知此事后,发布一道上谕,下旨不用追缴盐商利润,并提出“民间物价本自不齐,只可随时调剂,不能概绳以官法”的说法,这一表态成为盐商涨价的最大支持。
乾隆十五年,户部得知盐商以贵价发卖淮盐,并下令追缴利润的事实说明,此时户部对湖广盐价保持着有效的监控,并且有针对盐商的惩罚措施,这对盐商形成一定的约束。因此,盐商虽然违反规定,在实际运作中不管年岁丰歉,都按照贵价发卖食盐,但是不敢完全突破部定盐价。然而,乾隆十六年的上谕给盐商涨价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乾隆对盐商的支持,可视作其自由放任的市场观念所推动,更重要的是他对两淮盐利的需求。根据陈锋和赖惠敏的研究,在乾隆同意盐商加价的乾隆八年、九年,两淮盐政准泰两次将两淮每年余平银9000多两、闲款12000多两上交内务府,充当皇室财政;乾隆九年,以程可正为首的扬州盐商两次进献内务府备公银多达31万两;从乾隆十一年至十五年,两淮盐商因军需、赈济、内务府备公等对朝廷的报效金额高达166万两。与此同时,乾隆十四年十月,当皇帝宣布不久之后将开始首次南巡时,两淮盐商即为此捐输100万两。在正式南巡的乾隆十六年,盐商为讨圣心,所费更是不赀。可见,扬州盐商通过不断地向朝廷捐输报效并在南巡期间取悦圣心的方式,获得了乾隆皇帝的支持,此举换得他们摆脱定价、谋取涨价的便利。
乾隆十六年以后,部定盐价制度“有名无实”,户部对盐价的监控也渐成具文,盐价实际上回归盐商控制。盐商开始突破官价,推行所谓“市价”,由此,湖广市场盐价与部定盐价渐行渐远,到了乾隆二十八年,湖广市价已经涨到每引9.5两左右,贵时甚至达到每引12两,较之朝廷规定的部定盐价,已经高出一倍。最终,乾隆二十九年,朝廷决定实行另一种定价制度———盐价逐年奏报制度,即两淮盐政每年在淮盐开纲前根据淮南盐商开具的成本制定出盐价,上奏朝廷批准,并移文湖广、江西督抚照此执行,这一制度在定价方式上与部定盐价制度具有很大不同,由此,也意味着乾隆五年出台的部定盐价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综上可知,面对部定盐价制度的推行,盐商利用各种策略摆脱其束缚。他们先是在行政上获得加价之权,继而抛弃行政程序,行“随时销售”之实。针对盐商的加价意图,户部似乎并不买账,这可能源于上文提到的户部与两淮盐利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秉持较为客观公正的立场。然而,乾隆皇帝一再支持盐商,使盐商最终在盐价博弈中获得胜利。
结论
乾隆前期部定盐价制度的产生和推行,是朝廷政治决策的结果。这印证了汪崇筼所说,在盐价问题上,朝廷始终具有最终的决策权。不过,不能忽略的是,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盐商始终发挥自己的主动性,他们根据垄断性市场关系和自己的目标利润设定理想盐价,借助盐务官员表达利益诉求,并在与地方督抚的博弈中,通过大量的报效和进献,得到既有利益需要,又有市场观念的皇权支持,从而获得对定价的实际话语权。
而定价决策的产生、盐价的确定、定价制度的推行这一系列过程,充分显示两淮官商、湖北督抚、江苏督抚、户部官员、乾隆皇帝在盐价问题上的多重利益博弈。正如萧国亮所说,清代盐价受到盐商、消费者、地方官员、盐务官员和国家力量的作用,是在各方的矛盾斗争中产生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本文的研究显示:一方面,作为决策者的“国家”并不是一个利益共同的整体,“国家”之下的各种人群可能有不同的利益和立场,最为典型的是,户部和皇帝基于不同的利益导向对盐价具有不同的立场,这也影响到他们各自的盐价决策,使得所谓的“朝廷”决策呈现出更为复杂的面相;另一方面,通过“矛盾斗争”产生的盐价,自有其独特的诸如“部定盐价”等表现形式,而简单的“部定盐价”概念及其呈现出的价格数据,隐含着需要大量史料和丰满的想象力才能理解的深刻内涵。
事实上,对于清朝的盐价问题,“官方定价”和“市场定价”的表达都不具备现代经济学的意义。所谓“市场定价”,并非盐商完全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做出的反应,而是他们以市场信息为基础,与地方官员、户部官员、皇帝等力量展开博弈后努力争取的获利更多的价格。所谓“官方定价”,也不是官方单方面根据调查制定的价格,而是他们与盐商、盐务官员、皇帝等力量根据民众福利、市场供求、财政需求等因素进行博弈后出台的限制盐商利润的价格。总体而言,不管是名义上的“部定盐价”,还是“随时销售”,清代的盐价都是市场关系和行政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用简单的官方制定和市场决定来理解,这揭示出清代盐价制定的真正机制。本文的探讨,着重从政治博弈的角度阐述这一机制,其他诸如地方干预、政商关系、皇权庇护的角度,笔者另有专文讨论。